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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發布:2021-01-13 閱讀: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對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範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有關法律,結合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和監督執紀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要求,依規依紀依法嚴格監督執紀,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建設忠誠幹淨擔當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第三條
監督執紀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體現監督執紀工作的政治性,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 (二)堅持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立案審查等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應當向上級紀委報告; (三)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強化監督、嚴格執紀,把握政策、寬嚴相濟,對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的寬大處理,對拒不交代、欺瞞組織的從嚴處理; (四)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執紀者必先守紀,以更高的标準、更嚴的要求約束自己,嚴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風險,強化對監督執紀各環節的監督制約,确保監督執紀工作經得起曆史和人民的檢驗。
第四條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把紀律挺在前面,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監督執紀全過程,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注重教育轉化,促使黨員自覺防止和糾正違紀行為,懲治極少數,教育大多數,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委應當定期聽取、審議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加強對紀委監委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專責機關,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紀委貫徹黨中央關于國家監察工作的決策部署,審議決定監委依法履職中的重要事項,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實現黨内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第七條
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黨中央工作部門、黨中央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 (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同級黨委工作部門、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 (三)基層紀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涉嫌違紀問題;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 地方各級紀委監委依照規定加強對同級黨委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第八條
對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由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與地方紀檢監察機關聯合審查調查。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接到問題線索反映的,經與主管部門協調,可以對其進行審查調查,也可以與主管部門組成聯合審查調查組,審查調查情況及時向對方通報。
第九條
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進行審查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審查調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将其直接管轄的事項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 紀檢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事項有争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确定;認為所管轄的事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中央紀委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遇有重要問題以及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事項應當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 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重要事項,應當向同級黨委請示彙報并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形成明确意見後再正式行文請示。遇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對于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案件審理、處置執行中的重要問題,經集體研究後,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市地級以上紀委監委實行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分設,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對涉嫌一般違紀問題線索處置,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對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案件審核把關。 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組織和機關、單位、個人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執紀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做好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工作。黨風政風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黨風政風建設的綜合協調,做好督促檢查、通報曝光和綜合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黨委(黨組)在黨内監督中履行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應當将紀律監督、監察監督、巡視監督、派駐監督結合起來,重點檢查遵守、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堅持主動作為、真抓實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民主集中制原則、選人用人規定以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巡視巡察整改,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恪守社會道德規範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分類處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報請或者會同黨委(黨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加強黨内監督情況專題報告,綜合分析所聯系的地區、部門、單位政治生态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結合被監督對象的職責,加強對行使權力情況的日常監督,通過多種方式了解被監督對象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情況,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應當及時約談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暢通來信、來訪、來電和網絡等舉報渠道,建設覆蓋紀檢監察系統的檢舉舉報平台,及時受理檢舉控告,發揮黨員和群衆的監督作用。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黨員領導幹部廉政檔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況、人事檔案情況、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處理的情況等; (二)巡視巡察、信訪、案件監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問題線索和處置情況; (三)開展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關材料; (四)黨風廉政意見回複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況的材料。 廉政檔案應當動态更新。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做好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複工作,對反映問題線索認真核查,綜合用好巡視巡察等其他監督成果,嚴把政治關、品行關、作風關、廉潔關。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應當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通過督促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督查督辦,推動整改。
第四章 線索處置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問題線索的集中管理、分類處置、定期清理。信訪舉報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或者派出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移送本機關有關部門,深入分析信訪形勢,及時反映損害群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發現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 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幹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屬于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範圍的,經審批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按程序轉交相關監督執紀部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4類方式進行處置。 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1個月内提出,并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紀委常委、監委委員,以及所轄地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态更新、定期彙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按程序移送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問題線索,逐件編号登記、建立管理台賬。線索管理處置各環節應當由經手人員簽名,全程登記備查。
第二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問題線索綜合情況彙報,進行分析研判,對重要檢舉事項和反映問題集中的領域深入研究,提出處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五條
承辦部門應當做好線索處置歸檔工作,歸檔材料齊全完整,載明領導批示和處置過程。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彙總、核對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向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五章 談話函詢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推動加強和規範黨内政治生活,經常拿起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及時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促使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增強黨的觀念和紀律意識。
第二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采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起草談話函詢報批請示,拟訂談話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需要談話函詢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八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有關負責人陪同;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談話應當在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場所進行。由紀檢監察機關談話的,應當制作談話筆錄,談話後可以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函詢應當以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内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複。 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發函回複紀檢監察機關。
第三十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複後1個月内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按程序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采信了結,并向被函詢人發函反饋。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且否認理由不充分具體的,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一般應當再次談話或者函詢;發現被反映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應當提出初步核實的建議。 (四)對誣告陷害者,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查處。 必要時可以對被反映人談話函詢的說明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廉政檔案。
第三十一條
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幹部應當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談話函詢問題進行說明,講清組織予以采信了結的情況;存在違紀問題的,應當進行自我批評,作出檢讨。
第六章 初步核實
第三十二條
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應當對具有可查性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紮實開展初步核實工作,收集客觀性證據,确保真實性和準确性。
第三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四條
核查組經批準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複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産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對被核查人及相關人員主動上交的财物,核查組應當予以暫扣。 需要采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三十五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以及初步核實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步核實情況,按照拟立案審查調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 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應當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七章 審查調查
第三十六條
黨委(黨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審查調查處置工作,定期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加強反腐敗協調機構的機制建設,堅定不移、精準有序懲治腐敗。
第三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調查。 凡報請批準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調查的條件。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調查呈批報告,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審查調查。 立案審查調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調查人宣布,并向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
第三十九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人員立案審查調查,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召開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批準審查調查方案。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成立審查調查組,确定審查調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審批重要信息查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項。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研究提出審查調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見建議,審批一般信息查詢,對調查取證審核把關。 審查調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行審查調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書面形式報告審查調查進展情況,遇有重要事項及時請示。
第四十條
審查調查組可以依照黨章黨規和監察法,經審批進行談話、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提請有關機關采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辦部門應當建立台賬,記錄使用措施情況,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備案。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核對檢查,定期彙總重要措施使用情況并報告紀委監委領導和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違規違紀違法使用措施的,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防止擅自擴大範圍、延長時限。
第四十一條
需要對被審查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依據監察法進行,在24小時内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家屬,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因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開的,應當按程序報批并記錄在案。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第四十二條
審查調查工作應當依照規定由兩人以上進行,按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
第四十三條
立案審查調查方案批準後,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要求被審查調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審查調查。 審查調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調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确保安全。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逼供、誘供、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四十四條
審查調查期間,對被審查調查人以同志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過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條
外查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外查方案執行,不得随意擴大審查調查範圍、變更審查調查對象和事項,重要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外查工作期間,未經批準,監督執紀人員不得單獨接觸任何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審查調查措施,不得從事與外查事項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收集、鑒别證據,做到全面、客觀,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鍊。 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點編号,現場登記,由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難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錄像或者調取原件副本、複印件;談話應當現場制作談話筆錄并由被談話人閱看後簽字。已調取證據必須及時交審查調查組統一保管。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隐匿、損毀、篡改、僞造證據。
第四十七條
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凍結、移交涉案财物,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執行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措施,監督執紀人員應當會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号,現場填寫登記表,由在場人員簽名。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指定專門人員保管涉案财物,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嚴禁私自占有、處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談話、搜查、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妥善保管,及時歸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監督執紀人員未經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将被審查調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對象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調查談話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
第五十條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定期檢查審查調查期間的錄音錄像、談話筆錄、涉案财物登記資料,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應當通過調取錄音錄像等方式,加強對審查調查全過程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查明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後,審查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被審查調查人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審查調查組應當集體讨論,形成審查調查報告,列明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問題線索來源及審查調查依據、審查調查過程,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被審查調查人的态度和認識,處理建議及黨紀法律依據,并由審查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 對審查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意見建議,應當形成專題報告。
第五十二條
審查調查報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材料,涉案财物報告等,應當按程序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連同全部證據和程序材料,依照規定移送審理。 審查調查全過程形成的材料應當案結卷成、事畢歸檔。
第八章 審理
第五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涉嫌違紀或者違法、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審核把關,提出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定性準确、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紀律處理或者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讨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第五十四條
堅持審查調查與審理相分離的原則,審查調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案件和複議複查案件進行審核處理。
第五十五條
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審查調查報告後,經審核符合移送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條件的可以暫緩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對于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的;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經批準案件審理部門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審理部門受理案件後,應當成立由兩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提出審理意見。 (四)堅持集體審議原則,在民主讨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對争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形成一緻意見後再作出決定。案件審理部門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應當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核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 (五)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重新審查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補充審查調查。 (六)審理工作結束後應當形成審理報告,内容包括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審查調查簡況、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涉案财物處置、監督檢查或者審查調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等。審理報告應當體現黨内審查特色,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被審查調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反映其态度、認識以及思想轉變過程。涉嫌職務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應當形成《起訴意見書》,作為審理報告附件。 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監委委員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并形成處理意見。 審理工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内完成,重大複雜案件經批準可以适當延長。
第五十六條
審理報告報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後,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應當在報批前以紀檢監察機關辦公廳(室)名義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處分決定作出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并依照規定在1個月内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以及本人宣布。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十七條
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對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後,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審查調查部門應當跟蹤了解處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不得違規過問、幹預處理工作。 審理工作完成後,對涉及的其他問題線索,經批準應當及時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置。
第五十八條
對被審查調查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财物,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 對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财物,應當随案移送司法機關。 對經認定不屬于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應當在案件審結後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返還,并辦理簽收手續。
第五十九條
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由批準或者決定處分的黨委(黨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受理;需要複議複查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後受理。 申訴辦理部門成立複查組,調閱原案案卷,必要時可以進行取證,經集體研究後,提出辦理意見,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或者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作出複議複查決定。決定應當告知申訴人,抄送相關單位,并在一定範圍内宣布。 堅持複議複查與審查審理分離,原案審查、審理人員不得參與複議複查。 複議複查工作應當在3個月内辦結。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照黨内法規和國家法律,在行使權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強化自我監督,健全内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内監督、社會監督、群衆監督,确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堅決防止“燈下黑”。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切實履行自身建設主體責任,嚴格教育、管理、監督,使紀檢監察幹部成為嚴守紀律、改進作風、拒腐防變的表率。
第六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幹部準入制度,嚴把政治安全關,紀檢監察幹部必須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具備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
第六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突出政治功能,強化政治引領。審查調查組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當設立臨時黨支部,加強對審查調查組成員的教育、管理、監督,開展政策理論學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問題、進行批評糾正,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第六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幹部隊伍作風建設,樹立依規依法、紀律嚴明、作風深入、工作紮實、謙虛謹慎、秉公執紀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力戒特權思想,力戒口大氣粗、頤指氣使,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設讓黨放心、人民信賴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第六十四條
對紀檢監察幹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幹預的,受請托人應當向審查調查組組長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登記備案。 發現審查調查組成員未經批準接觸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審查調查組組長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直至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登記備案。
第六十五條
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審查調查審理人員是被審查調查人或者檢舉人近親屬、本案證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查調查審理情形的,不得參與相關審查調查審理工作,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查調查人、檢舉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選用借調人員、看護人員、審查場所,應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條
審查調查組需要借調人員的,一般應當從審查調查人才庫選用,由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辦理手續,實行一案一借,不得連續多次借調。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監督,借調結束後由審查調查組寫出鑒定。借調單位和黨員幹部不得幹預借調人員崗位調整、職務晉升等事項。
第六十七條
監督執紀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控制審查調查工作事項知悉範圍和時間,不準私自留存、隐匿、查閱、摘抄、複制、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洩露審查調查工作情況。 審查調查組成員工作期間,應當使用專用手機、電腦、電子設備和存儲介質,實行編号管理,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後收回檢查。 彙報案情、傳遞審查調查材料應當使用加密設施,攜帶案卷材料應當專人專車、卷不離身。
第六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洩露相關秘密。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3年内,不得從事與紀檢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六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談話應當做到全程可控。談話前做好風險評估、醫療保障、安全防範工作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談話中及時研判談話内容以及案情變化,發現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依照監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及時采取留置措施;談話結束前做好被談話人思想工作,談話後按程序與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交接,并做好跟蹤回訪等工作。
第七十條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審查調查組組長是審查調查安全第一責任人,審查調查組應當指定專人擔任安全員。被審查調查人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在24小時内逐級上報至中央紀委,及時做好輿論引導。 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省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向中央紀委作出檢讨,并予以通報、嚴肅問責追責。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條
對紀檢監察幹部越權接觸相關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私存線索、跑風漏氣、違反安全保密規定,接受請托、幹預審查調查、以案謀私、辦人情案,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審查調查人,以違規違紀違法方式收集證據,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請和财物等行為,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維護監督執紀工作紀律方面失職失責的,予以嚴肅問責。
第七十三條
對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紀檢監察幹部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開展“一案雙查”,既追究直接責任,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 建立辦案質量責任制,對濫用職權、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實行終身問責。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關規定。
第七十五條
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除執行本規則外,還應當執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相關規定。 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結合實際執行本規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紀委印發的《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緻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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