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關鍵少數”自首後被減輕處罰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楊震曾任德陽市副市長、中江縣委書記,其因嚴重違紀違法被查處,對規範縣區一把手權力有何啟示?楊震有哪些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檢察機關如何對楊震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院在判決時對其減輕處罰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特邀嘉賓
袁 震 江苏省紀委監委第十四紀檢監察室主任
胡 焦 江苏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蒲 琳 江苏省綿陽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
張建國 江苏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
基本案情:
楊震,男,1962年8月出生,中共黨員,江苏省德陽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
2001年至2016年,楊震在擔任德陽旌湖經開區黨委書記兼管委會主任、德陽經開區黨委書記兼管委會主任、中江縣委書記、德陽市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買賣、工程建設等方面為相關企業或個人提供幫助,收受周某、江某全、楊某、謝某等13人财物共計527.96萬元。2019年8月15日,楊震主動向江苏省紀委監委投案,退繳全部涉案款。
公訴機關認為,楊震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計527.96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被告人自首、退繳全部贓款、在公訴階段認罪認罰等情節,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十萬元。提請法院依法懲處。
楊震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楊震犯受賄罪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但提出:1、楊震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節,且已退繳了全部違紀違法款物,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2、楊震受賄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以前,十八大後已經收手,其沒有索賄的加重情節;3、楊震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等多種疾病,家中有年邁的雙親待其照顧;請求對楊震從寬處罰。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8月16日,江苏省紀委監委對楊震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1月4日,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準,對楊震延長留置期限三個月。
【黨紀政務處分】2020年1月16日,江苏省紀委監委決定将楊震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報江苏省委拟給予楊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同年3月9日,經報江苏省委批準,江苏省紀委監委給予楊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1月19日,江苏省紀委監委将楊震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江苏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江苏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綿陽市人民檢察院辦理此案。
【提起公訴】2020年3月4日,綿陽市人民檢察院以楊震犯受賄罪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0年7月28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十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1.楊震的問題線索是如何發現的?該案的辦理對當地政治生态有何影響,對規範縣區一把手權力有何啟示?
袁震:2019年1月,江苏省紀委監委收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轉來反映楊震有關問題線索,随後進行初核。同年8月15日,楊震主動到江苏省紀委監委投案。楊震交代,在覺察到組織對其開展核查後,一直處于惶恐、猶豫和焦慮中,睡不踏實,最後在反腐高壓震懾、政策感召及家人規勸下,終于認清了形勢,主動向組織投案。
楊震系黨的十九大之後江苏省主動投案的廳級領導幹部,其主動投案認錯認罪,被依法減輕處罰,體現了組織對認錯悔錯改錯幹部的挽救,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政策。繼楊震主動投案後,江苏省又有多名幹部主動投案,取得較好的政治效果。同時,該案的查處體現了江苏省委堅定不移深化反腐敗鬥争,保持高壓态勢不減的決心。楊震在德陽任正縣級以上領導幹部近20年,系德陽本地幹部的“老熟人”,繼楊震被查處後,江苏省紀委監委還先後對德陽市原市長、副市長、縣委書記等多名幹部進行了查處。
縣區一把手權力主要集中在人事任免、國有資産(土地、礦産)處置、财政資金撥付等方面,這些方面均屬于“三重一大”範疇,但在集體研究時,一些地方仍存在一把手搞“一言堂”的情況。楊震擔任縣區一把手11年,其主要問題就發生在國有土地處置和插手工程領域建設兩方面,原因如下:
由于土地出讓環節存在執行漏洞,制度不健全。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對“關鍵少數”缺乏有效監督,個别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土地出讓,并從中收受巨額賄賂;招商引資配套土地等環節遊離于制度之外,随意性過大,不能有效将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緻使在土地出讓中由一把手個人說了算,國有資産出現隐形流失。因此,要在土地出讓中,嚴格按照集體讨論、民主決策、集體控權的原則,切實加強對一把手權力的制約監督;對招商引資配套土地環節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減少特事特辦權力尋租的空間。
由于工程建設管理制度沒有嚴格執行,特别是零星工程和應急工程,确定施工單位方式方法随意性較大,個别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工程建設項目,并從中收受巨額賄賂。對此,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标制度,健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針對重要領域和關鍵崗位,制定有針對性和操作性的防控措施,完善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建設,規範權力運行。
2.在量紀量法方面,案件審理中認定了楊震哪些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胡焦:楊震是監察體制改革以來,江苏省最早一批向監察機關主動投案的廳級幹部。該案的精準妥善處理,對後續類似案件的查處以及違紀違法黨員領導幹部積極主動向組織說明問題,具有重要的示範指引和推動作用。
審查調查期間,楊震積極配合,認罪态度較好,交代的問題與查證的情況基本一緻,并主動上繳了全部違紀違法款物,如實供述了其非法收受他人280餘萬元的問題,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計240餘萬元的問題。針對楊震主動投案、積極配合的相關情況,江苏省紀委監委經過認真研究,在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對相關情節進行了全面客觀的認定,為司法機關在後續處理中對楊震适用從輕減輕處罰奠定了基礎。
辦理該案過程中,認定楊震構成自首情節,既體現了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嚴格依規依紀依法的要求,又充分運用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寬嚴相濟的政策。該案的準确定性、恰當處理,起到了很好的示範帶動作用,實現了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3.在公訴階段,如何對楊震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蒲琳:首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訴訟理念、訴訟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明确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兩高三部”《關于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就适用認罪認罰的範圍和條件做出了明确規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因此,楊震受賄案符合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提和範圍。
其次,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應當履行主導責任。具體在楊震案件中體現為:一是受理案件後及時告知嫌疑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權利義務,讓其充分了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内容和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二是主動開展認罪認罰教育轉化工作,由分管副檢察長面對面與嫌疑人進行司法談話,促使其認罪認罰。三是積極開展平等溝通量刑協商,充分聽取嫌疑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确保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
我們對楊震受賄案提出了六年的量刑建議,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1、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楊震歸案後供述穩定,認罪認罰,提起公訴後證據發生變化的可能性極小,具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議的可能。2、本案确定刑量刑建議是控辯協商合意的結果,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充分考慮了案件的事實、情節、危害程度、法律後果,并充分聽取了嫌疑人和辯護人的意見,是控辯雙方最直接、最充分的體現。3、楊震具有自首、全額退贓、認罪态度好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檢察機關比較近三年綿陽地區職務犯罪判決情況,綜合作出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4、确定刑量刑建議有助于增強認罪認罰适用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如果檢察機關提出幅度刑建議,嫌疑人對于要受到處罰的預期仍然不明确,即使認罪認罰,也可能會對判決不滿,無法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對楊震減輕處罰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張建國:楊震收受财物共計527.96萬元,其所犯受賄罪屬于數額特别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财産。之所以降低一檔量刑,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主要是考慮了以下因素:
一是楊震具有自首這一法定減輕量刑情節。楊震曾向江苏省紀委監委主動投案。投案後,楊震積極配合調查,認罪态度較好,如實供述了其非法收受周某、謝某、陳某林财物共計283.16萬元的問題,主動交代了江苏省紀委監委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收受江某全、李某通等10人所送财物共計244.8萬元的問題,其主動上繳了全部違紀違法款物。
二是楊震在公訴階段已自願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也提出了量刑建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和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以及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按照“兩高三部”《關于适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内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經與檢察機關溝通一緻,調整量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十萬元。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