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封舉報某區自來水公司黨總支書記、總經理等人收受紅包禮金的人民來信引起了某市紀委監委信訪部門的注意。市區兩級紀委監委深入調查發現,該自來水公司黨總支書記、總經理L某等人以集體決策為名,召開班子成員、中層以上骨幹會議,商議将本應取消的某涉水收費項目并入另外一項目“打包收取”,事前既不向上級單位請示,事後也不報告,變相不執行上級惠民政策。查實的該項違規收費達263.835萬元,給企業和居民帶來較大負擔,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外,該自來水公司還以集體研究的名義,違規為班子成員謀取私利,公款配手機、公款充值加油卡。最終,L某受到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公司内部29名相關人員被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解讀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是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處分。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是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的有效措施,對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緻,具有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作為幹部特别是領導幹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也是檢驗一名幹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黨的十八大以來,被查處的領導幹部,有的對于按規定應當向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想報告就報告、不想報告就不報告,遮遮掩掩、語焉不詳;有的毫無組織觀念、程序觀念,我行我素、一意孤行,感到對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項就千方百計掩瞞不報,把請示報告制度當成軟約束,合則用、不合則棄。及時向組織請示報告不僅僅是黨組織對黨員的義務要求,對于國家工作人員來說,及時報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同樣有的也是法律義務。
本案例中,自來水公司黨總支書記、總經理L某,對于超出自身職權範圍的重大事項,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而以集體研究的名義對上級的決策部署搞變通、打“擦邊球”,違反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實中,在對一些責任事故的調查認定中,不及時如實報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導緻發生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後果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有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贻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違反這些法定的需要報告的義務,就不僅僅會受到黨紀的處分,還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破法無不始自破紀,審查調查要把紀律挺在前面。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中要嚴格區分,不能混淆黨紀與國法的界限,對于應當受到法律處罰特别是刑事處罰的,不能隻追究黨紀責任。相應地,對于連法律規定的報告義務都不履行的,也要注意審查其在黨紀方面是否也存在不按規定向組織報告重大事項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九條 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隐瞞不報,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
篡改、僞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本文摘自《紀檢監察案例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篇》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