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旭升,1969年11月出生,1992年1月加入中國共産黨,1992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浙江省杭州市工業資産經營有限公司(杭州市實業投資集團前身)副總經理,杭州市實業投資集團黨委委員、副董事長、總經理,2018年6月辭去公職。 2019年7月,駱旭升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杭州市紀委監委審查調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經杭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駱旭升開除黨籍處分,并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2020年11月,駱旭升因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50萬元,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心理失衡貪念生,低價購房犯罪始 “内心有過猶豫和掙紮,但都在貪婪和理智的‘争奪戰’中敗下陣來,淪為物質的奴隸,不顧一切,忘乎所以”
“為什麼自己會走到這一步?”夜深人靜時,駱旭升常常回想過去,審視剖析自己,“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小事不慎,心理失衡,貪念滋生,讓我步步淪陷,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我家境不是很好,一路走來,吃了很多苦。”大學畢業後,駱旭升被分配到造紙廠做了一名技術工人。憑着不怕吃苦的拼勁和幹勁,他一步步走上領導崗位,不到38歲就被任命為杭州市屬大型國企的副總經理。“他的仕途是比較順的,一開始也很謹慎,生活比較簡樸。”辦案人員說。
駱旭升被提拔為市管幹部後,很長一段時間裡仍然居住在一個經濟适用房小區,身邊一些老闆朋友們時常對其開玩笑說:“駱總你太樸素了,還住在這種地方。”
言者無心,聽者有意。駱旭升的内心漸漸發生了變化:“聽得多了之後,我開始思考,我住的房子和我的身份不太相符,特别是看到一些老闆住豪宅、開豪車後,我甚至會覺得自卑。”就這樣,駱旭升内心的貪念逐漸滋生,“有了權力,為什麼不把它變現呢?”此後,他産生了以權謀私的念頭。
“駱旭升是為數不多杭實集團内部培養起來的領導幹部。對于下屬企業的業務情況與發展需求,他是比較了解的,這也為他的腐化堕落提供了便利條件。”辦案人員介紹。
2011年,經過實地察看和選擇比較,駱旭升看中了杭實集團下屬一家房地産企業投資參股開發的某知名樓盤。駱旭升擔任杭實集團副總經理後,曾多次為該公司的資金借貸提供幫助,當駱旭升表露出購房想法後,該公司董事董某立即着人安排。“董某為人豪爽,當時這個樓盤對外售價最多隻能打9.5折,他覺得這個優惠力度有點拿不出手,便給我打了7.9折,自己出錢貼補了近90萬元的差價,還送了我一個價值10餘萬元的車位。”駱旭升說道。
從下屬企業以超低價購房,駱旭升邁出了以權謀私的第一步,此後他一發不可收拾,在貪欲的泥沼中愈陷愈深。他自我剖析道:“貪婪是違紀違法的誘因。貪求不法利益、永不知足的人結局都是悲慘的。内心有過猶豫和掙紮,但都在貪婪和理智的‘争奪戰’中敗下陣來,淪為物質的奴隸,不顧一切,忘乎所以。”
貪欲漸長屢受賄,隐秘多樣套路多 “老闆賺錢我也能賺錢,心想自己有項目資源,老闆們都有求于我,我可以在做好這個大型綜合體項目的同時,為自己謀些利益”
2010年,杭實集團班子成員分工調整,駱旭升分管某大型綜合體項目建設。這是當時杭州市的一項重點工程,駱旭升一心想要打個漂亮仗,為自己的政績加碼,常加班加點、親力親為查看各項工程。“我在這個項目上投入了很多精力。”駱旭升說。
随着項目進入全面建設階段,駱旭升接觸到的人越來越多,看到一些老闆的能力沒有他強,但賺錢容易、賺得也多,他的心态更加不平衡。
“老闆賺錢我也能賺錢,心想自己有項目資源,老闆們都有求于我,我可以在做好這個大型綜合體項目的同時,為自己謀些利益。”駱旭升坦言道,被錯誤思想支配的他底線一破再破,借助項目謀利的行為也變得無所顧忌。
從土建項目、工程監理的招投标,到寫字樓中央空調的采購,再到精裝公寓的裝修發包等,該大型綜合體項目幾個重要工程中都有駱旭升受賄的影子,受賄金額從數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而這些送錢送禮的商人老闆,也借此機會與駱旭升建立起“長期合作關系”。
項目工程承包商潘某便是其中之一。為了感謝駱旭升在施工建設、項目協調、費用結算上的關照,其先後送給駱旭升現金30萬元。
2013年9月,潘某請駱旭升幫助其公司上市,并承諾送他該公司3%的股份,股份由潘某代持,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我們約定,隻要駱旭升提出變現3%的幹股,無論公司上市與否,我代持的這部分幹股都會依照市場價值變現給他。”潘某說。根據價格鑒定,這部分股權當時市場價值為424萬餘元。
“除了潘某,商人張某也是駱旭升受賄路上的‘長期合作夥伴’。”辦案人員說,“張某是一個善于‘投資’的人,2007年,他和駱旭升在工作中相識,當時駱旭升還隻是杭州工業資産經營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張某便通過請吃和送消費卡與駱旭升保持着聯系。”駱旭升擔任杭實集團總經理後,也沒有忘記張某這個“老朋友”,多次在拆遷補償、資金借用、商标及股權轉讓等方面為張某謀劃争取。張某則“投桃報李”,在得知駱旭升萌生離職的念頭時,主動邀請其到自己公司任職,并承諾給予其“安家費”。2018年下半年,駱旭升辭去公職到其公司任職,扣除手續費後,實得261萬元“安家費”。
“駱旭升以‘安家費’的名義接受利益輸送,目的就是規避調查。時間上是在駱旭升離職後才送,資金流向上不是從張某公司直接到駱旭升,而是先打給業務關聯公司,再由關聯公司工作人員的個人賬戶轉給駱旭升,經過三道手續繳納兩次稅,手段上更隐蔽了。”辦案人員說。
然而,不管穿上幾層“隐身衣”,行受賄的不法行為終會暴露在陽光下。2019年7月,杭州市紀委監委對駱旭升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經查,駱旭升受賄總額達1050餘萬元,自作聰明的他最終沒能逃過黨紀國法的懲處。
無視制度濫用權,國有資産遭虧損 “在權力和職務升遷面前,我為達目的,無視相關規定,違規操作,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我罪有應得,真誠悔罪”
“這些制度都是制定給别人看的,我一路從基層幹上來,從來沒有出過錯,以後也不會出錯。”作為杭實集團一手培養起來的領導幹部,駱旭升熟知集團的各項規章制度,但随着職務提升,特别是在2013年當上集團總經理後,他開始放松要求,認為隻要工作能完成,不必在意條條框框。正是對紀律規矩的輕視和淡漠,讓駱旭升一再突破紀法底線。
2013年,根據杭州市委市政府關于市屬企業搬遷做地的部署,新華集團楊倫分廠地塊由杭實集團負責,駱旭升是具體負責人。為了順利完成該項目,杭實集團同意提前支付搬遷補償費,但要求控制風險。2014年至2017年,駱旭升安排杭實集團下屬企業支付新華集團搬遷補償費,但沒有要求對方提供有效抵押等資金保障措施,對資金使用也沒有落實監管措施,導緻這筆資金處于失控狀态。而後新華集團的資金鍊斷裂,将這筆補償費挪作他用。
作為項目實際負責人,明知國有資産面臨重大損失風險,駱旭升為了自己的政績不受影響,未向上級報告,反而在未經董事會研究的情況下,擅自決定讓兩家下屬企業多次違規出資借給新華集團,緻2億餘元未收回。
據辦案人員介紹,駱旭升未履行公司報告程序、未經董事會研究,擅自決定并違規使用資金,導緻國有資産受損的不止這一事項。2015年3月,駱旭升違規安排兩家下屬公司出資1億元購買其親戚推薦的某基金産品。據查,2019年該産品被贖回時實際虧損人民币4000餘萬元。
2015年7月,杭州市委對杭實集團開展巡察,駱旭升擔心自己之前的一系列違規操作被發現,便指使他人僞造董事會決議、會議紀要等材料,嚴重幹擾巡察工作。對巡察組提出的整改意見,駱旭升思想上不重視、行為上不落實,繼續違規借款給新華集團、違規購買理财産品,最終導緻國有資産重大損失。
“在利益面前,我禁不住誘惑,迷失了自己,以權謀私;在權力和職務升遷面前,我為達目的,無視相關規定,違規操作,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我罪有應得,真誠悔罪。”駱旭升忏悔道。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黨在經濟領域的執政骨幹,應嚴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牢記第一職責是為黨工作,管理好國有資産。反觀駱旭升,從一名技術工人成長為副廳級幹部,一路走來雖有不少付出和努力,然而,他卻在金錢和權力面前迷失自我,忘記了共産黨員的初心,忘記了國有公司負責人的公心,最終淪為階下囚,發人深省、引人深思。(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訊員 汪朝輝 王丹陽 )
駱旭升忏悔書(節選) 我來自農村,通過自己的努力考上重點大學,大學畢業後進入國企工作。在組織的關心和培養下,我一步步從技術員成長為大型國企領導幹部。2007年,37歲的我成為了一名市管領導幹部,2013年,43歲的我又被組織提拔為市管正局級領導幹部,擔任杭實集團黨委委員、副董事長、總經理。 仕途順利,事業有成,但一切的美好,都因嚴重違紀違法而打碎。前程沒有了,自由沒有了,自己即将成為千夫所指的囚犯。害怕、絕望,我一時對生活失去了信心和勇氣。夜深人靜時,我開始回想自己過去的種種,原來自己在很多方面都存在錯誤。 2010年,杭實集團班子分工調整,我開始分管一綜合體項目建設,随着該項目進入全面建設階段,我接觸到的人越來越多,看到一些老闆能力不怎麼樣,但賺錢容易賺錢多,我心态開始逐漸失衡,覺得自己手中擁有項目資源和資金支配的權力,老闆們都有求于我,極力搞好與我的關系,我可以在做好項目的同時,也為自己謀些利益。有了這種錯誤的想法,從2013年開始,我便逐漸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在幫助相關單位和個人獲取項目、材料采購、資金支持和投資收購等過程中,收受單位和個人的現金、工藝品和幹股等,向相關單位老闆借款投資。2018年辭職離開體制後,我自認為已是自由身,無視相關規定到關聯公司任職,并依仗原來對關聯公司的支持,違規收受“安家費”。 感謝組織的關心和培養,2013年我從杭實集團副總經理被提拔為總經理。随着職務的提升,我的權力和影響力也随之增大,優越感使我對職務的升遷變得更為看重,想着老董事長在2015年底退休,如果自己能在這一兩年内多出成績,快出成績,組織應該會考慮由我來接任。于是我在工作中就産生了急功近利的行為,想盡辦法出成績,心态浮躁,重視立竿見影、“短平快”的政績,為個人前途着想的多了。在搬遷做地工作中,我盲目自信樂觀,不設風控措施,不按規範操作,以緻做地失敗,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 由于我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我從一名國企領導幹部淪落為囚犯,我追悔莫及。是組織的關心和培養造就了我,是組織的信任給了我發展的平台,我辜負了組織對我的信任和期望,我沒有一直堅持自己的初心,沒有堅持父母的教誨,作為一名黨員幹部,我沒有用好手中的權,沒有以身作則,一心為公。在利益面前,我經不住誘惑,迷失了自己,以權謀私;在權力和職務升遷面前,我為達目的,無視相關規定,違規操作,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我罪有應得,我錯了,我真誠地悔罪認罪。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