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禮文,男,漢族,1965年8月出生,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産黨。曾任江苏省攀枝花市國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市林業局黨委書記、局長,攀枝花市東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市發展改革委黨組書記、主任、一級調研員。
2020年3月,經攀枝花市委批準,攀枝花市紀委監委對楊禮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12月,楊禮文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2月,攀枝花市鹽邊縣人民檢察院以楊禮文涉嫌犯貪污罪、受賄罪,向鹽邊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4月30日,鹽邊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楊禮文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目前,判決已生效。
#1底線失守,小毛病演變為大問題
楊禮文出身貧苦,20歲從政法院校畢業參加工作。工作17年,他從一名辦公室文員,一步步走上正縣級領導崗位。2013年,他從攀枝花市林業局黨委書記、局長崗位調任攀枝花市東區區委副書記、區長,成為市級後備幹部。
談及自己參加工作的前三十年,楊禮文自認是謹慎的:“我會時刻警示自己,不能觸犯紀律底線,不能去收受别人錢财,特别是大額的賄賂,偶爾收些紅包、禮金就可以了。”而黨員幹部“違法”,無不始于“破紀”。就是在這種思想觀念下,楊禮文的底線逐步失守。
2008年春節前,下屬曾某為感謝楊禮文的幫助,以拜年名義送其禮金1200元。這是楊禮文收受的第一個紅包,他坦言:“我當時覺得這就是小錢,還是‘自己人’送的錢财,不會出問題。”
貪欲的大門就此打開,之後,楊禮文開始放縱自己,多次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以拜年、子女結婚等名義送的各類禮金、高檔煙酒等。
随着職務攀升,楊禮文的身邊開始聚攏起越來越多的“朋友”“兄弟”。2014年初,工程承包商馮某某為推動東區某古鎮項目開發,找楊禮文幫忙協調。為了幫助這一“好友”,楊禮文多次督促相關部門推進此項工作,最後由于這個項目風格與整個古鎮風格不相容而作罷。
為了以後能讓楊禮文提供更多支持和幫助,2015年4月的一天,馮某某将5萬元現金送給在常州參加培訓的楊禮文。此時的楊禮文早已把原則和底線抛之腦後,收錢收禮愈發肆無忌憚。
初心易得,始終難守。面對金錢的誘惑、“朋友”的拉攏,楊禮文從“破心”到“破紀”,再到“破法”,逐漸蛻化變質、腐敗堕落。楊禮文的慘痛教訓告誡黨員領導幹部要慎獨慎初、慎微慎欲,隻有不斷強化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意識和能力,才能做到“心不動于微利之誘,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2
因“升遷夢”破裂铤而走險,
200萬元的銀行卡“還而複得”
2015年,楊禮文因在其居住小區違規搭建、占用公共綠地問題被群衆舉報,組織核查後給予其誡勉談話。這對一心想升遷的楊禮文來說猶如當頭棒喝,但他并未躬身自省,反而認為自己在仕途上沒有上升空間了,要趁在位時撈些錢,可謂“仕途受阻”奔“錢途”。
思想上失之毫厘,行動上謬以千裡。此後,他私心更足了,膽子更大了,甚至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了“自留地”,在腐敗的歧途上越走越遠。
“李某在我心中一直是個靠得住、信得過的人,這麼多年我的很多事情都有他的參與。”楊禮文告訴辦案人員,他與綠化工程承包商李某一見如故。一來二去,兩人“友情”持續升溫。此後,他經常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某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
而這些幫助自然不是“白忙活”。2016年3月,楊禮文以借錢炒股為由,要求李某為其提供200萬元資金支持。楊禮文開口後,李某為顯誠意,立即将一張存有200萬元的銀行卡奉上,這也是楊禮文收受最大的單筆賄賂。
“我之所以找李某‘借’錢,首先是考慮到他有這個經濟實力,另外,我幫他在工程項目上提供了很多幫助,他一定不會拒絕。”楊禮文向辦案人員坦白。
2016年8月,李某因向他人行賄接受調查。聽到“風聲”後,楊禮文認為“情況不妙”,随即打電話給李某通風報信,企圖幹擾組織審查。同時,因為擔心自己與李某的非法經濟往來暴露,便将存有200萬元的銀行卡還給李某。
李某接受調查結束後,被金錢蒙蔽雙眼的楊禮文,再次要求李某将那張銀行卡交給自己使用。“金錢撥動了權杖,當别人一而再、再而三地送錢時,我就沒有顧慮什麼了。”楊禮文在忏悔書中寫道,“就這樣短短的幾年,我已滑向罪惡的深淵、不能自拔。”
經查,2015年至2020年,楊禮文在任職東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市發展改革委黨組書記、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現金共計271萬元。
面對群衆的舉報、組織的提醒,楊禮文本該深刻反思、及時改正,但他卻心理失衡,從“奔仕途”轉為“奔錢途”,最終讓自己身陷囹圄。究其原因,還是把名和利看得太重,背離初心,毫無底線,害人害己。
#3擁權貪利,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
2017年初,攀枝花市東區政府為進一步整頓規範選礦行業秩序,對轄區内所有地方選礦企業進行整頓,并提出關停取締、整改治理、嚴格監管等系列分類處置方案。
在這項工作部署下,不少企業被列入關停取締名單。其中,攀枝花市某工貿公司因多項手續不齊全,也在限期關停取締之列。為了讓該企業不被關停取締,當地“黑老大”朱某某給楊禮文打電話,表示他在該公司有股份,請楊禮文幫忙保下來。
“朱某某是攀枝花的‘知名人士’,他多數企業注冊地在東區,我在東區工作也需要他的支持,所以我就答應了他。”楊禮文說。2017年8月,楊禮文主持召開東區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将對該公司的處置措施由關停取締調整為整改治理。
公司被成功保下來了,朱某某也投桃報李,為了表示感謝,他于2017年國慶節、2018年春節期間,分兩次送給楊禮文現金40萬元。
2018年1月,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争在全國範圍内啟動。就在這一年國慶節前夕,利欲熏心的楊禮文膽大妄為,還不收斂、不收手,在接受朱某某所送現金20萬元後,答應幫助打聽其涉黑問題調查情況,徹底走上一條不歸路。
正所謂,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此後,朱某某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楊禮文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問題線索,也被組織掌握。
“楊禮文是不折不扣的‘兩面人’,他善于僞裝自己,一邊搞權錢交易,一邊把‘公生明,廉生威’挂在嘴邊。”辦案人員告訴記者,楊禮文曾在市紀委監委《忏悔實錄Ⅱ》的回執單中寫過這樣一段話:“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要正确行使手中的權力,慎言慎行,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披上“清廉”的外衣,楊禮文俨然一副清官模樣。而另一面,他淪為黑惡勢力“保護傘”,擁權貪利,欺上瞞下,把個人有關事項當成“隐私”,合計未報告股票市值達185.16萬元。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2020年3月,市紀委監委對楊禮文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初核時,發現楊禮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不久,楊禮文被采取留置措施,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審查調查。
受組織培養多年的楊禮文,本該加強思想淬煉,涵養從政之德,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但他因利而動、唯利是圖、為虎作伥,為了“錢途”而不擇手段,最終難逃紀法嚴懲。
“這是一次刻骨銘心的教訓,也是一次徹徹底底的洗禮。每當我主動交代一件錯事,交代了自己收受的每一分不義之财,就像拔掉了一根如鲠在喉的刺……”楊禮文《忏悔書》的結尾,字字句句都透着深深的悔意。然而,一切為時已晚。
楊禮文忏悔錄(節選)
我出生在一個較為貧窮的家庭,全家人竭盡全力,供我讀書,跳出農門。參加工作後,自己也躊躇滿志、努力工作,在各崗位上經曆鍛煉。一開始,組織對我的能力是認可的,對我的工作成績也是滿意的。我的家庭也是幸福美滿的。然而,我内心卻有着更多的期望,想讓自己和家人退休後,生活更舒适和寬裕。正是這種想法,毀掉了全家人的幸福和希望,造成了難以愈合的創傷;正是這種想法,讓自己遺憾終生。現在,我才真正地領悟到了“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含義。
我之所以走上這條不歸路,反思起來主要有幾個方面原因。首先是思想上的松懈,導緻行為上的失範。2015年,我被舉報調查後,認為自己沒有機會在事業上進一步發展了,不如趁自己還在崗位上,盡量多撈些錢,退休後生活寬松、舒适。這種想法一經産生,以前所有的思想防線全部失守。2016年,面對巨額賄賂,我沒有把持住自己。後來,當别人一而再、再而三地送錢時,自己就沒有顧慮什麼了,就這樣短短的幾年,我已滑向罪惡的深淵、不能自拔。所以思想是行動的指南,沒有正确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必然會導緻自己行為的失範。
另外,不注重平時的修養必然釀成人生的大悲劇。人的行為是一個養成過程,一旦定型就很難改變。自己忘了“勿以惡小而為之”的道理,平時接受吃請習以為常,逐步開始收受别人送的煙、酒、禮物,發展到收受紅包、禮金,最後是大額的錢款。比如借管理服務對象的錢款、車輛等。反思起來,隻要自己嚴格要求,這些問題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加強個人修養、嚴格規範自己行為,樹立底線意識,對黨員領導幹部尤為重要,要經常對照黨紀國法檢查自己的行為,反省自身、自我糾正。不然就會久病成疾、積重難返。
最後,交友不慎,贻誤終生。在權力的周邊總會簇擁着各色人員,因為權力會給人帶來各種利益和方便,不法商人為了獲取更多不正當利益,總會以許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和花樣百出的方式“圍獵”領導幹部,但其目的都是相同的,就是獲得更大的利益。在我犯錯誤的過程中,較為深刻的教訓就是把某些不法商人當朋友,放松警惕,蒙蔽雙眼,以義氣代替原則、以感情左右理性,拿手中的權力為他們辦事,放棄原則、不顧程序,甚至幫他們想辦法、出辦法,以緻在一些大是大非問題上犯了極為糊塗的錯誤,現在想來恍如夢中、後悔莫及。以權交友,權盡人散,最終自己落得如此下場。希望手握公權的公職人員一定要慎重交友,分清公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用權。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